首尾條文

壹、內政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
    認證工作,特訂定本作業流程。
陸、民間志願組織申請認證流程:
一、新申請認證案件部分:
 (一) 申請認證案應檢具下列文件:
      1 申請書 (附件一)
      2 組織成員名冊 (附件二)
      3 個人一吋半身照片二張。
      4 基本訓練合格證明:需提出由各級政府或其委託具相關救災專業
        之機關、團體或學校核發之受十八小時以上基本訓練結訓證書,
        或其出具辦理基本訓練之計畫 (含課程表) 及學員簽到簿。
      5 專業訓練合格證明:需依「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
        專業訓練認證須知」辦理;屬其他類者則視組織性質,由認證小
        組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定審查標準,進行審查。
      6 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
        許可文件:
      (1) 若屬本部消防署依計畫成立之婦女防火宣導隊、鳳凰志工隊、
          睦鄰救援隊或民間緊急救援隊等無須提出上述登記或許可文件
          。
      (2) 若屬於依人民團體法申請設立團體另設之專業組織,則必須檢
          附人民團體之立案證書影本。
      (3) 如非屬上述情形,則必須提出向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或中央
        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申請工作許可文件
      7 切結書 (格式如附件三)
 (二) 作業流程摘要如下 (詳流程圖) :
      1 收件、掛文號。
      2 業務單位受理後,先就申請書、組織成員名冊、基本訓練及向直
        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
        可文件先行書面審查。
      3 業務單位審查不合格退請申請單位補正,資料補正齊全後,再將
        專業訓練資料送認證小組相關類組會議進行審查。
      4 審查完畢,由業務單位彙整認證小組相關類組會議審查意見,提
        認證小組會議審查。
      5 認證小組每兩個月召開會議時,將該期間業務單位與認證小組相
        關類組會議審查通過案件提會議審查。審查合格者,簽請部長核
        發認證合格證明書及救災合格證明,分授認證組織及個人,同時
        函知各該直轄市、縣 (市) 政府。
二、認證效期屆滿重新申請認證部分:
 (一) 重新申請認證應檢附下列文件:
      1 申請書 (附件一)
      2 組織成員名冊 (附件二)
      3 個人一吋半身照片二張。
      4 認證二年期間經當地消防局簽證複訓合格證明。
      5 認證期間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績效清冊。
 (二) 作業流程摘要如下
      1 收件、掛文號。
      2 查核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。
      3 業務主管單位簽擬審查結果意見。
      4 核發組織認證合格證明書及救災合格證明或不合格退件。